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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通過審定卻屬於強制性條款
日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了審查委員會的審定。該標準提出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計算方法。其中,對部分商品包裝的限量要求屬強制性條款。
要求包裝材料適當化、減量化,結構簡單化 關於發揮行業網站作用、推進行業資訊工作的通知
對飲料酒等六類商品,包裝成本不宜超過商品出廠價的15%
過度包裝的“三重罪”
“第一宗罪”就是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危及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和緊張的資源,與我國宣導的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主旨背道而馳。
“第二宗罪”就是由於目前我國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很低,使其成為城市垃圾的主要來源。
“第三宗罪”即過度包裝還助長了消費者的送禮之風,使貪污腐敗滋生,污染了社會風氣。
商品過度包裝讓消費者叫苦不迭,也浪費了大量資源和能源。但由於包裝標準的缺失,過度包裝的現象屢禁不止。日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了審查委員會的審定。該標準提出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計算方法。其中,對部分商品包裝的限量要求屬強制性條款。
據瞭解,《通則》中提出限量要求的部分商品主要有:飲料酒、糕點(月餅除外)、化妝品、保健食品、茶葉、糧食等六類商品。限量要求體現在這些商品包裝空隙率和包裝層數兩個方面。包裝空隙率是商品銷售包裝內不必要的空間體積與商品銷售包裝體積的比率。標準規定,飲料酒和糕點的包裝空隙率不能超過55%,化妝品和保健食品的包裝空隙率不能超過50%,茶葉的包裝空隙率不能超過25%,糧食的包裝空隙率不能超過10%。
包裝層數是完全包裹產品的包裝的層數,不包括直接與產品接觸的初始包裝。標準規定,飲料酒、糕點、化妝品、保健食品、茶葉的包裝層數均為3層及以下。
標準特別規定,飲料酒、糕點、化妝品、保健食品、茶葉、糧食六類商品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宜超過商品出廠價格的15%。
標準要求,商品包裝要做到材料適當化、材料減量化、結構簡單化,在此基礎上嚴格控制包裝成本。
材料適當化:根據商品的特徵和品質,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商品包裝宜採用單一材質或便於材質分離的包裝材料;包裝材料宜採用資源比較豐富,可回收利用材料。
材料減量化:在滿足商品包裝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設計並適時評估包裝材料的使用,以減少包裝材料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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